试题与答案

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优先购买权,有一定的难度。分析题目我们可以得出有两个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呢?千万不要忘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

(1)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掌握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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