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12 年3 月,安徽优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FOB 条件向英国UIP COMPANY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12 年3 月,安徽优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FOB 条件向英国UIP COMPANY 出口一批红茶,合同要求先电汇支付总价15%的定金,余款用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到付’,做成开证行指示抬头;汇票的受票人为汇丰银行伦敦分行,付款期限为AT SIGHT”。安徽优宣进出口有限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如期装运,并在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存在下列不符点:(1)商业发票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2)全套提单由一份正本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次日,开证行又补充了一个不符点:汇票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试分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拒付理由不成立。(1 分)根据UCP600 规定,即使商业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但只要汇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允许的;(1 分)若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一共只有一份正本,则符合全套要求;(1 分)因此开证行第一次提出的两个不符点都不成立。(1 分)UCP600 规定,开证行拒付理由必须一次性提出,因此尽管开证行第二次提出的不符点是成立的,但是无效。(1 分)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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