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10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3万元;房屋3间,折价5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8000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8.8万元偿债,剩余1.2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