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1992年2月10日,该国有企业向出借人还款2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1992年5月10日,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并组成三人领导小组。同年6月15日,经群众举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的嫌疑为由逮捕。1992年10月5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国有企业偿还欠款及其利息。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该国有企业曾向该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还过一部分钱,至于已还多少,已记不清,可查该企业的账。该民营企业提出调解方案,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当法院依该民营企业的申请强制执行该国有企业的财产时,该国有企业提出异议:李某已被罢免,已不是该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案涉及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本案中,李某为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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