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

题型:问答题

题目: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继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要求对自己的伤势进行医学鉴定。县人民法院遂欲聘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作为鉴定人对乙的伤势进行鉴定,但甲YAT专业水平不高、实际经验不足为由,申请丁回避。该申请被驳回后,丁通过鉴定得出结论:认为乙构成轻伤。甲对此鉴定结论有争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同时,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在此后的第三天,甲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两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3 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甲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5 000元。甲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反诉。

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

答案:

参考答案: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见,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如果对不立案决定不服,除了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自诉外,还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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