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9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199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严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
对于严某女儿的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严某女儿年仅9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死亡不能按自杀对待。
B.严某女儿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人,故其死亡应按自杀对待。
C.严某女儿已9岁,知道跳楼会导致死亡的后果,故其死亡应按自杀对待。
D.严某女儿跳楼是由其母亲引领,故应为他杀。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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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解:G=mg=50Kg×10N/Kg=50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