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0年6月某日,陈某经张某介绍,以800元的价格购得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40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0年6月某日,陈某经张某介绍,以800元的价格购得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40发。当日晚,陈某携带所购得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子弹至该市某洗浴城门前,因和朱某发生争执,陈某遂拔出自制手枪朝天上开了一枪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十分钟后,陈某又乘坐出租车返回洗浴城门前,坐在出租车内向外发射两弹,致刚好经过附近的凌某面部擦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陈某又乘坐出租车回家,因怀疑有人追赶,在自家门口又对天开了一枪。当陈某乘坐出租车逃至市人民商场附近时,被“110”警车截停。陈某持枪顶着自己的头部拒捕,与公安人员相持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近千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收缴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17发。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本案中,陈某购买自制枪支和子弹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客观上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子弹的行为。在主观上,陈某明知枪支系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仍然购买并使用,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另外,陈某在市区繁华路段使用枪支并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因此,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本罪应当注意的是“私藏”和“非法持有”的区别。“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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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多项选择题

资料二:阳光娱乐城是一家从事娱乐服务的经营实体,营业场所和注册地位于A地级市,适用营业税税率20%。2010年11月10日当地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核中发现该公司账目混乱,收入、费用残缺不全而无法查账,同时阳光娱乐城附近还有一个与之经营规模相当的同行竞争对手开心娱乐服务公司,其查核的同期正常合理的营业额是8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开心娱乐服务公司的收入水平核定阳光娱乐城的应纳税额。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阳光娱乐城应于11月15日之前缴纳该笔税款,但该公司迟迟未交。当地税务机关责令阳光娱乐城于12月10日之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而截至12月10日,公司仍未缴纳所欠税款。当日经市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扣押了公司的两辆轿车和一辆货车,并交由依法成立的汽车销售行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并将余款退还阳光娱乐城。
阳光娱乐城提出异议,该公司被拍卖的车辆已于12月20日抵押给双星公司,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税务机关无权将变卖所得优先抵税。据此,阳光娱乐城直接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题。

下列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

C.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留置权

D.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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