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朱先生就职于星星财务软件公司,2002年5月因工作与公司老总发生争执,遂向公司提出辞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朱先生就职于星星财务软件公司,2002年5月因工作与公司老总发生争执,遂向公司提出辞职。朱先生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家与原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2003年3月,星星财务软件公司以朱先生违反竞业禁止合同为电,将朱先生告上法庭。星星财务软件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份双方签署的竞业禁止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朱先生保证在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能在与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该合同有朱先生的签名,而其他内容全是打印的,而且星星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同只是一份传真件。星星公司称他们没有原件,因为该合同是朱先生签署后传真给他们的,原件在朱先生手里。而朱先生却称自己从未签过这样的合同。谈到传真件上的签名,朱先生认为很像自己的签字,搞不清怎么会在上面,有可能是公司找到自己以前的签名进行模仿或者用别的什么方法弄上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该对星星公司提交的竞业禁止合同予以认定

B.法院不应对星星公司提交的竞业禁止合同予以认定

C.法院应该将星星公司提交的这份合同交由有关部门以鉴定合同签名的真伪,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对该合同是否予以采信

D.朱先生应证明自己没签过这份合同,否则,因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不应对星星公司提交的竞业禁止合同予以认定,不应该支持星星财务软件公司的主张。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星星财务软件公司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财务软件公司提出的证据只是一份传真件,按证据的学理分类,传真件属于派生证据,派生证据的可靠性较差,证明力相对比较弱,如果不提交原始证据,又没有其他证据与派生证据相印证的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对只有派生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法院不应支持星星公司的主张,答案B正确。根据举证责任承担原则,本案中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应由星星公司承担,所以答案D错误。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提交鉴定。所以答案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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