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一)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财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一)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因开发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而开发公司因负债累累停业,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实,另外又发现开发公司在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有40%的股份。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2004,69)开发公司停业,人民法院应当( )。

A.终结执行程序

B.中止执行程序

C.裁定追加开发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令其承担全部义务

D.裁定追加开发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应当追加开发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C项错误。关于中止诉讼的条件参见上题的分析可知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开发公司停业不属于上述情况,故A项错误。

试题推荐
微信公众账号搜索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