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

题型:问答题

题目:

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于4月6日向A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A取得票据后不慎被C盗窃,C将票面金额改为5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A将票据背书转让C”的字样,盗盖A公司公章;之后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 D又背书转让给E。E到期向B提示付款,B以A取得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C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C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公司之间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B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D、C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4)C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5)若C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A未接到追索通知,A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必须事先签有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该种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有权拒绝。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该票据属A、B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A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 (3)D、C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①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和发出追索通知所需的费用,故追索金额52万元合法。②C的理由不成立。背书时间和付款日期均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C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①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盗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②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C承担的责任包括:凡属于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人,应对票据伪造和变造负文义责任;D、E属于C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C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C同时对A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 (5)A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A向E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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