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

如果在二审中江昌公司与农贸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江昌公司和农贸公司达成协议后,其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由江昌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办法处理:第一,直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法院制作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视为撤销;第二,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撤回后当事人双方就可以履行和解协议,但是这种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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