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下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

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答案:

参考答案:马某等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由于开发商对楼顶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出租,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包括《物权法》第72条(共有权)、第83条(救济措施)。本案例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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