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案情]秦岭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案情]秦岭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张某贷款200万元,张某以其一处在建房屋作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若秦岭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该在建的房屋归建行所有,以充抵借款,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与此同时,秦岭公司又以该同一在建房屋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为减少抵押登记的开支,双方约定仅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的公证,而未登记。后来,秦岭公司又以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绿林公司借款20万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秦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三笔款项。
问题:

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抵押权无效。因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因此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当然无效。所以即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仍不能设立。因此,该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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