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甲企业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经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乙企业在重整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甲企业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经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乙企业在重整计划中作出了免除债务人乙企业30%的债务的承诺。重整期间,甲企业重新掌握了企业的运营,但是并没有明显起色,重整计划眼看得不到执行,乙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企业破产。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企业并未提出重整的申请,占甲企业1/5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B.甲企业的重整草案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到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C.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后,乙企业重整计划中作出了免除债务人乙企业30%的债务的承诺失效,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D.如果乙企业已经在重整期间得到了部分清偿,该部分清偿继续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重整程序,包括重整程序的申请启动、重整草案的通过程序、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效力以及在重整程序被法院裁定终止后的后果。《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A中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满足这一要求,可以申请重整。《破产法》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选项B中“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到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的描述是错误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2/3多数的限制性规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据此,乙企业重整计划中作出了免除债务人乙企业30%的债务的承诺失效,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如果乙企业已经在重整期间得到了部分清偿,该部分清偿继续有效。选项C、选项D都是正确的。本题的答案就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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