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1992年5月20日,某市机械研究所与市食品设备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

题型:问答题

题目:

1992年5月20日,某市机械研究所与市食品设备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机械研究所将其专利技术产品HY-70型大豆蛋白组织机全套技术转让给食品设备厂,并提供相应的专利申请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样机;食品设备厂分二次支付技术转让费15万元;未经机械研究所同意,食品设备厂不得自行改进许可的制造方法和产品;改进后的技术成果属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转让改进后的技术,否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1993年8月,食品设备厂根据生产的需要,改进了HY-70型大豆蛋白组织机,使其具有省油、耗电少、易操作的优点,并将它定名为HG-80型豆类蛋白组织机。食品设备厂将该机型投放市场后,销售形势较好。与此同时,食品设备厂将该技术以20万元转让与湖南某市先河公司。1994年4月,机械研究所获悉HG—80型机是在HY-70型机的基础上研制而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设备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宣告食品设备厂与先河公司的技术转让协议无效。
试运用合同法理论分析食品设备厂与先河公司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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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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