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案情: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案情: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李某将需要身份证人的资料交给何某伪造后,再交给购买者的行为与何某一起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2.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于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已构成诈骗罪。  3.李某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并且为抗拒抓捕将人刺伤,已构成了抢劫罪。  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元,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1. 李某伙同何某,由何某伪造身份证,李某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售伪造的身份证,已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李某虽未直接伪造,但是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条件,帮助何某实施该罪,已成立共同犯罪。2.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指定教材《刑法》也指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3.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定罪处罚。”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已构成抢劫罪。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化罪的前提是前罪已构成,即因为钱某的背包价值2000元,所以对它的抢夺已构成抢夺罪,这是抢劫罪的前提。4.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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