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7年7月初,刘某与李某、章某、朱某经事先预谋后,由甲地窜至乙地某商业银行江北支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7年7月初,刘某与李某、章某、朱某经事先预谋后,由甲地窜至乙地某商业银行江北支行门前,安装自制读卡器窃取他人借记卡账号并在ATM机上安装探头窃取密码,然后刘某将获取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输入笔记本电脑。案发后,无法证明刘某等人试图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
问: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刘某等人构成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客观上,刘某等人利用自制读卡器窃取他人借记卡账号,利用在ATM机上安装的探头窃取密码,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主观上,是故意。需要注意,我国刑法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和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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