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

题型:问答题

题目: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月30日E公司存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6日,持票人 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 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存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 汇票的到期日为哪天
(3)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 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 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 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7) 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8) 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是否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 A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出票日为2月10日,提示承兑日为3月5日,因此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
(2) 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8年4月5日。
(3)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末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末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4) 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冈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本题中,F公司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但是其仍然享有追索权,因此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错误的。
(5) 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 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 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7) 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8) ① 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② 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试题推荐
题型:多项选择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获取书面声明。书面声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A.被审计单位将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B.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

C.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

D.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所有舞弊,以及其他不会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但涉及管理层和其他在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所有舞弊

查看答案
微信公众账号搜索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