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下列哪些做法不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A.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B.刘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C.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刘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救济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本题中,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驳回决定,其提出复审请求的最后日期应当为2009年8月6日,A选项中刘某提出复审请求的日期超出了该日期,故不符合规定,A选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本人,因此刘某的妻子王某无权对就刘某的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B选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只能以请求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将“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规定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故刘某就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C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上述《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知,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只能先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刘某就驳回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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