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7年2月,发起人谢某、杨某、丁某等10人拟发起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但拟设立的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2007年2月,发起人谢某、杨某、丁某等10人拟发起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但拟设立的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过核准,就用电话形式向98人发行了该公司的股票,该 98人中的67人向179人转让了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对于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

A.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但向98人进行首次发行股票并不违法

B.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但是其用电话形式发行股票是合法的

C.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会受到退还募集的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D.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67位股东的转让股票行为需要报经证监会核准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 证券发行
CD。依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0条以及2006年]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题中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本题的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中,67人向 179人转让了股票,开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至少达到210(98-67+179=210)人,超过了《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为不合法的公开发行,而且是变相的。该题重点考查了“累计”一词,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通知》的规定,用电话形式进行发行股票同样是一种公开发行方式,B项表述也是错误的,AB项都不可以选。D项的67位股东的转让股票行为需要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表述则是正确的,故而D项应当入选。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幸福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票行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故C项正确,应当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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