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5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甲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甲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5年6月起停工。甲公司欠付乙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甲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乙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丙银行因甲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6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甲公司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请说明乙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答案:
被转码了,请点击底部 “查看原文 ” 或访问 https://www.tikuol.com/2017/0702/2e7ff1835db03f7973b2bdd0caedf608.html
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