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杨某系无固定住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天南市海北区某建筑工地务工期间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杨某系无固定住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天南市海北区某建筑工地务工期间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以下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杨某家属

B.为了便于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C.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杨某的通信进行监控

D.审查起诉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AB项错误。该法第75条第l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据此可知,D项正确。

该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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