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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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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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每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因个人争端而引起纠纷,但不同社会中的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却不完全相同。在中国,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方式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其中孔子的“仁学”可以说是调解生成的思想基础。

  孔子的仁学由四个要素构成: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和个体人格。其整体特征是实用理性。其中,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构成了后世“调解”传统的主要支柱,而由此衍化出来的“中庸”之道、重德轻刑和重教化思想更为调解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和原则。

  孔子的仁学体系在政治方面要求以血缘宗法为基础,在整个社会建立了一种严格的等级秩序,同时又有某种“博爱”精神的人道关系。这样,它就必然强调全社会上下左右、尊卑长幼之间的秩序、和睦、互助和协调。

  孔子阐述了他极其温和的政治法律思想,包括重视教化,反对“不教而杀”,以及重德轻刑等主张。正是这种珍惜原始民主、看重人际温情、强调中庸和睦的仁学理论,不仅使中国古代始终保持着“仁政”的理想和具有“仁道”色彩的诉讼原则,而且也始终滋润着独具风采的“调解”传统。因为,相比较于官僚的判决来说,调解(不管是乡邻亲族调解,还是州府县官们亲自调解)总要显得更富于原始民主和人际温情,也更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由是观之,孔子的仁学所具有的民主精神,以及直接诉诸亲情和心灵的特征,对于以“合情合理”“合乎道德”(而非“合乎法律”)为首要标准的调解无疑是个极大的理论和思想支持,从而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虽然在原始社会即已出现,以父系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为调解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但是,正是由于孔子的儒家思想,使得调解不仅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存在,而且被社会赋予了正面的、主流的价值。

  面对各种解决纠纷的可能方式(尤其是诉讼),调解不但是全社会公认的最佳手段,而且成为一种衡量普通百姓和官吏是非善恶的标准。这样,调解便逐渐积淀为一种社会文化心理结构,选择调解成为人们经过内化而生成的一种无意识行为。这种状况在历史上长期延续,即使在当今“个 * * 利”,为本的现代社会,调解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不能说与儒家仁学对中国人心理情感的塑造和培养没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儒家仁学不仅是调解的思想文化基础。而且是文化心理结构层面的基础。(节选自高航《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1.下列对文中“仁学”的理解,不准确的一项是( )

A.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和个体人格这四大要素,成为仁学的整体特征。

B.仁学体系使整个社会不仅有严格的等级秩序,还有“博爱”精神的人道关系。

C.重视教化、重德轻刑、反对不教而杀等主张是仁学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D.珍惜原始民主、看重人际温情、强调中庸和睦是仁学理论中重要的思想内容。

2.下列有关“仁学”与“调解”的关系的说法,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血缘关系、心理原则和人道主义这些仁学的要素构成了调解的主要支柱,也为调解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和原则。

B.仁学理论不仅使中国古代始终保持着仁政的理想,而且也始终滋润着独具风采的民间的和官府的调解传统。

C.仁学所具有的民主精神和直接诉诸亲情和心灵的特征,从理论和思想上支撑了调解,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D.孔子的仁学是调解的思想基础,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地位及其影响,调解便被社会赋予了正面的、主流的价值。

3.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对人们产生着多方面的深远的影响,当然也包括对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影响。

B.孔子的仁学体系在政治方面要求以血缘宗法为基础,所以它必然强调全社会都要注意上下左右、尊卑长幼之间应有的秩序和关系。

C.由于调解已成为人们普遍愿意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所以就连古代的官府对那些诉讼案件也主要采取调解而非判决的方式。

D.调解在原始社会就已出现,后来逐渐积淀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文化心理结构,即使在现代社会,调解也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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