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如果前述甲、乙两厂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厂许可乙厂在中国内地使用自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如果前述甲、乙两厂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厂许可乙厂在中国内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是1年。在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甲厂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人甲厂自己也可以使用。1年时间很快过去,乙厂生产的电冰箱销售情况没有明显的好转。因此,乙厂要求与甲厂续签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厂许可乙厂在中国内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是2年。在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甲厂不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注册商标人甲厂自己可以使用。2年时间也很快过去,乙厂生产的电冰箱销售情况仍然一般。于是,乙厂再次要求与甲厂续签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厂许可乙厂在中国内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是2年。在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甲厂不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人甲厂自己也不可以使用。又过2年后,乙厂的产品在市场上开始吸引了一些消费者,销售量逐渐攀升。就甲、乙两厂先后签订三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类别,不正确的说法有( )

A.第一份合同为一般使用许可合同
B.第二份合同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C.第三份合同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D.第二份合同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许可的种类
本题涉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在不同种类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独占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的权利最大,许可人的权利受限制也越大。结合以上规定分析可知,甲、乙之间的第一份合同为一般使用许可合同,第二份合同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第三份合同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所以,ACD说法正确,B项错误。
许可使用与转让的比较,二者的相同点:首先,转让的对象和许可的对象一样,即为注,册商标。其次,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许可都要求采用书面的形式。二者的不同点:首先,程序要求不同。注册商标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由商标局审查核准是否允许转让,核准转让的注册商标还应依法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许可使用只要求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许可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书的副本交由商标局备案即可。显然,使用许可的程序要简单得多。其次,后果不同。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所有权”转让,依法转让的后果是注册商标权人由转让人变为了受让人,即注册商标人发生了变更。而许可使用的是“使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在许可人的手里,所以,许可合同终止,许可人依法收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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