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离婚,儿子丙随乙生活。2003年,丙已经22岁了,但是因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离婚,儿子丙随乙生活。2003年,丙已经22岁了,但是因为上学而没有收入,生活一直拮据,而甲因为做生意,较为富裕。为此,乙向律师咨询,律师向乙解释说,《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丙是甲的儿子,现丙因上学而导致经济紧张,甲对丙仍应有抚养教育义务,丙仍可以要求甲支付学费。为此,乙以丙的名义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给丙。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21条中规定的子女应为未成年人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据此判决丙败诉。对于本案,下列理解中哪些是正确的

A.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实际经济情况,是错误的判决

B.律师对乙所作的说明属于对法律的解释

C.将子女解释为未成年人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属于限制解释

D.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一直有抚养教育义务,法院应当支持丙的请求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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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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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家住景德镇且懂得鉴赏瓷器,乙因此委托甲回家时代买一批上等瓷器,甲回家后因事脱不开身,经乙同意,委托朋友丙代买,但是丙对瓷器并不了解,误将次品当做上等瓷器购买,造成乙经济上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甲有权对乙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

B.转委托后,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C.乙的损失由乙自己承担

D.乙的损失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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