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在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A.甲应于1999年8月20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在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A.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B.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C.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D.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抵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项乙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可以由甲主张抵销,此时甲放弃其期限利益,但乙不能主张抵销。B项中,乙对甲的债务于1996年6月7日届满,但至1999年12月6日甲始终未向乙催要,乙亦未表示归还,则表明甲对乙的该项债权已超过消灭时效期间(2年),甲不得主张抵销,但乙可主张抵销。C项中,《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甲、乙双方均可行使抵销权。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D项抵销权属合意抵销,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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