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真题试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2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上诉人
C.被上诉人
D.原审原告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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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