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魏某在1998年7月由我国政府派往埃塞俄比亚援助该国的某工程项目建设,掌握着我国重要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魏某在1998年7月由我国政府派往埃塞俄比亚援助该国的某工程项目建设,掌握着我国重要的技术和政治机密,但为回国时购买高档商品,魏某克扣外籍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事后,魏某担心事情败露,产生了叛逃念头,遂于1999年5月乘机到某国驻埃大使馆,书写了叛逃书,声称要"自由",并书写反动条幅多条,并给一些国家领导写信,请求将其收留,不愿回中国大陆来。魏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不构成犯罪,因为魏某仅仅是投奔国外,并未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行为

B.投敌叛变罪

C.叛逃罪

D.背叛国家罪、泄漏国家秘密罪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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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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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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