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洁净洗衣店是一家在于商局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甲和乙2人。该合伙企业对某行政机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洁净洗衣店是一家在于商局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甲和乙2人。该合伙企业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洁净洗衣店为原告

B.应以甲、乙2人为共同原告

C.若甲起诉,则甲为原告;若乙起诉,则乙为原告

D.由甲乙两人推选一人作为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测试点】 合伙企业原告资格的确定。【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本题中的洁净洗衣店是一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字号为原告,以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因此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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