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拟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在本案中,丁、戊的出资可否认为合法有效()。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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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