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胜利快餐店是由王某、李某、赵某和徐某合伙出资开办的企业,开业一年来经营不佳,亏损2万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胜利快餐店是由王某、李某、赵某和徐某合伙出资开办的企业,开业一年来经营不佳,亏损2万元。以下几种情况中,不属于合法退伙事由的有:( )

A.胜利快餐店之所以出现账面亏损,是因为李某和赵某合谋侵吞合伙企业的财产所致,王某和徐某以此为由要求退伙

B.李某在参与合伙经营胜利快餐后的同时,个人独资兴办一个服装加工厂,由于服装加工厂效益不佳,资不抵债,李某个人负担巨额债务无力偿还

C.赵某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在一次原料采购过程中受到欺诈,致使快餐店损失 800元

D.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期限,徐某在提前30日通知王某、赵某和李某,后未经他们同意而退伙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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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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