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合伙企业“金鹏皓宇”,其中A出资60%,B、C各出资20%,A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金鹏皓宇的债务人D的一场诉讼中,A未与B、C商量而放弃金鹏皓宇对D的债权5万元,B、C知道后表示反对。A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认定为(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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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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