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抚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弟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弟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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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