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北京施工企业与深圳销售公司于2011年7月在长沙市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北京施工企业与深圳销售公司于2011年7月在长沙市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材料运送到上海市的工程所在地,并约定合同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北京施工企业拖欠货款,深圳销售公司在深圳市的法院起诉北京施工企业。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或长沙市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北京市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上海市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条款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A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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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要做1000万元的回购,标准券不够
B.需要做5000万元的回购,标准券足够
C.不需要做回购,资金足够
D.需要做30000万元的回购,标准券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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