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在乐久久公司诉李三侵犯名誉权一案中,林原县人民法院判决李三赔偿乐久久公司经济损失2万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在乐久久公司诉李三侵犯名誉权一案中,林原县人民法院判决李三赔偿乐久久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李三不服,向连运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但判决生效后,李三未如期履行判决。乐久久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乐久久公司超过6个月后就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B.乐久久公司不可以申请连运区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若李三因病在家,已半年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D.若法院要执行李三的一辆货车,李三提出该货车是其从张六那里借的,经审查,该货车确实是张六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是公民,因此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A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连运区中级人民法院不可以执行,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其中第(5)项必须是失去劳动能力,C选项不符合该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是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当事人自己并不能提出执行异议。因此,D项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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