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4年)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2004年)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设置于《物权法》颁布之前,其答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以实物、漂流物或则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偿还。”《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归属又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题目中,奇石为甲的遗失物,乙将奇石配以基座行为属于添附行为,新物应归原物所有人甲所有,但甲应付给乙相应的补偿。丙是通过接受赠与这种无偿方式取得奇石,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取得奇石所有权。故综上,A选项正确。B、C、D均为错误的。下面我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本题。《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此外加上《民通意见》第86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最终的结论仍然是奇石归甲所有,即A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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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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