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某人民法院对吕某和蒋某以洗钱罪分别判处刑罚后,吕某不服,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蒋某未提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某人民法院对吕某和蒋某以洗钱罪分别判处刑罚后,吕某不服,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蒋某未提出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蒋某也应作出裁定或判决

B.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对蒋某发生法律效力

C.蒋某可以出席第二审法庭

D.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蒋某加重刑罚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于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248条还进一步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可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既包括对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还包括对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且对案件的所有被告人一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当部分共同犯罪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时,关于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一审判决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应该作出裁判。 《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这样既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错判、误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限;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和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一方的刑罚。对于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显然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他们属于被告一方,如果提出上诉可以适用上诉不加刑,而不提出上诉则要承担可能被加重刑罚的危险,则只会导致所有案件的被告人都会提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这样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违背了两审终审制的立法意图。正因为此,本案中,虽然蒋某未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在此顺便提及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此即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据此,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立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如上例外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抗诉优于上诉的考虑。抗诉工作具有国家性和专门性,立法对抗诉主体、方式和程序以及抗诉的法律后果等均作出了不同于上诉的规定,抗诉权的行使优先于上诉权;故此,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即使被告人一方亦提出了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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