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花某住在甲区,乔某在乙区有楼房一栋。2003年6月10日,乔某与花某在丙区签订了借款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花某住在甲区,乔某在乙区有楼房一栋。2003年6月10日,乔某与花某在丙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乔某向花某借款20万元,定于 2004年6月10日返还。协议书经丁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花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4年6月10日乔某却没有还款。花某以公证书为依据先后向甲、乙、丙、丁四区法院申请执行,各区也依次受理了该案,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甲区法院

B.乙区法院

C.丙区法院

D.丁区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执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 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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