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4年)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2004年)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解析: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试题推荐
微信公众账号搜索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