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案情: 2001年4月,王强与李芳结婚,双方户籍均在甲市A区。2003年4月,双方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案情:
2001年4月,王强与李芳结婚,双方户籍均在甲市A区。2003年4月,双方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家个体商店,商店营业执照上标明业主为王强。200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商店由李芳经营。 2003年7月,该商店与乙市B区来运食品厂签订一份食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厂负责送货上门,商店收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03年7月底,来运食品厂将合同中约定的食品运至甲市C区,商店接受了货物。后来商店以食品厂的该批货物价格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食品厂应当减少价款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协商过程中,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林芸见商店清仓甩卖商品,就于2003年11月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扣押商店内的部分财产,并随即向甲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聘请律师蔡刚全权代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林芸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就指示蔡刚主动承认其货物价格确实稍高于市场价格,但双方仍就价款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商店偿还所欠的5 000元货款,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商店也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商店无力偿还欠款,但食品厂发现商店对渐鸿商店享有5 000元的到期债权,于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

答案:

参考答案:可以。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被告是于答辩后而下落不明的,说明她对被诉的事项应当是明知的,其失踪使法院无法对其传唤,产生的效果与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致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解析:[考点]缺席判决
本题考查了缺席判决的相关知识点。李芳是本案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知,只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均可缺席判决。在该案中,被告是于答辩后而下落不明的,因而她对被诉的事项应当是明知的,其失踪使法院无法对其传唤,产生的效果与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致的。所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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