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北京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天然碱研究、开发、加工企业,后兼并两

题型:问答题

题目:

北京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天然碱研究、开发、加工企业,后兼并两个化工厂,成为其分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0000元,其中固定资产6000000元,流动资产4000000元,主要生产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8年各月均缴纳过增值税,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2000000元。
2009年2月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00元。注册税务师于2009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经审核该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对外单位和个人及公司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销售原材料,2008年度累计取得款项1480000元,2009年度1~4月累计取得款项37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480000
预收账款 200000
原材料 170000
注册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2008年度相应原材料的成本已结转至“生产成本”之中,相关的产品已在2008年全部对外出售。
(2)2008年12月5日23#记账凭证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298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3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80000
借:银行存款 25150
预收账款 1650
贷:管理费用—仓储保管费 26800
后附原始凭证四张:(1)产品出库单(2008年12月5日填制);(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取货单各1张,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取货单的日期均为2008年10月6日;(3)该公司向客户收取产品仓储保管费收据1张。注册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该企业并无与客户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企业在2008年10月6日收到款项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3)注册税务师审核“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在“库存商品”科目下专设了二级科目“非正常损耗”,即由于保管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2008年11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烧碱100000
2009年3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贷:库存商品—小苏打 20000
经进一步查阅有关账证资料核实,发现烧碱2008年度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60%,小苏打2006年度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55%。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企业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自行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故企业于2008年12月底经该公司领导批准后,将2008年度的财产损失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4)注册税务师审核“营业费用”明细账时,通过摘要栏审核,抽调记账凭证,发现企业取得一张单纯开具“租车费”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
贷:银行存款 5000
进一步详细核实,发现该公司2008年度上述情况累计抵扣了进项税额38500元,2009年度尚未发生此类情况。
(5)审核“营业外收入”账户,调阅记账凭证,发现企业2008年12月份,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75000
贷:营业外收入 75000
经过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公司2008年6月把取得的抵债水泥销售(收到抵债水泥时未取得合法票据),取得款项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5000
贷:其他应付款 75000
(6)该企业2008年11月份通过技术市场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已按规定贴印花税票,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无形资产××非专利”账面价值为200000元,收取技术转让费4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5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50000
[要求]

计算企业应补缴的各税费。

答案:

参考答案:企业应补缴的各种税款
应补缴增值税:268803.42+3894.02+12070+38500+10897.44=334164.88(元)
应补缴的营业税=22500(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16.24+272.58+844.90+2695+762.82+1575=24966.54(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8064.10+116.82+362.10+1155+326.92+675=10699.94(元)
调整后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0+1264957.27-21504.27-26800+22905.98-389.40+100000-1020-38500-3850-75000+64102.56-1089.74-250000+225250=3259062.4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因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存货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业务(3)中库存商品非正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企业已经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00000元。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计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属于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2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2008年应补所得税
=3259062.40×25%-500000=3147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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