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0年烟台地区一村委会把果园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为5年,其中某甲承包了 50

题型:不定项选择

题目:

2000年烟台地区一村委会把果园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为5年,其中某甲承包了 50棵苹果树。2002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甲承包过的50棵苹果树转包给丙。一年后,甲以他与村委会200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50棵树的苹果 5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乙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乙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履行合同,丙向法院请求甲返还500多公斤苹果,如甲在乙等6人与村委会的诉讼开始之后,要求人民法院将乙等6人及村委将其先前承包的50棵果树继承承包给他时,法院应将甲列为_________。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原告

D.共同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确进行的诉讼的人。本案例中,在乙等6人与村委会的诉讼中,甲对双方争执的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乙等6人的主张,又反对村委员的主张,而是要求法院将其先前承包的 50棵树继续承包给他,因此,法院应将甲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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