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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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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