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平阳市双林县建龙化工厂是一家合伙企业。2004年5月,县国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题型:问答题

题目:

平阳市双林县建龙化工厂是一家合伙企业。2004年5月,县国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建龙化工厂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于是,县国税局依照其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354号文件)对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认为县国税局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违法,因此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化工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在诉讼过程中,县国税局改变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甲公司并未撤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在诉讼过程中,县国税局改变了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甲公司并未撤诉,此时法院应继续对原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的,此时方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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