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株洲海光服装公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服装公司,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来料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株洲海光服装公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服装公司,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来料加工协议。在协议中注明由港方不作价提供工业缝纫机(属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管理、法定检验)20台作为加工生产专用。在首期加工合同中订明由我方为港方来料加工2000套纯棉男式外套(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由港商提供纯棉面料以及加工辅料。合同签订后,该服装加工厂到海关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港方不作价提供的工业缝纫机说法正确的有( )。

A.该企业可以对不作价设备自行处置

B.征税进口,监管期6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相应手续

C.该企业必须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只能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D.免税进口,监管期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相应手续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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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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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案情:刘某,男,45岁,系A市国有企业厂长,2002年8月10日,其妻子在家中遇害,后经A市甲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02年9月20日上午8时将刘某拘传至甲区公安分局,并关押在一间空屋内,次日下午对其进行了讯问。刘某主动交代了其雇凶杀妻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当日即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除发现了刘某雇凶杀妻的证据外,还发现了在其保险柜中藏有大量珠宝和现金及护照、存折等,价值约 100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当即决定对刘某予以拘留,情况紧急之下,未向刘某出示拘留证。23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再次审讯,刘某否认了其接受贿赂的事实。甲区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于是报请市公安机关对刘某雇凶杀妻及贿赂案予以立案侦查。市公安机关立案后,于9月25日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10月8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判决书送达后,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改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予以核准。 请指出本案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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