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张某、王某、李某以捡破烂和偷窃为生,一日商定对居住在铁路立交桥东侧河边一条水泥船上以

题型:问答题

题目:

张某、王某、李某以捡破烂和偷窃为生,一日商定对居住在铁路立交桥东侧河边一条水泥船上以收破烂为生的陈某实施抢劫,同时以张某为主初步策划了抢劫过程中的具体分工。当晚9点左右,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前往陈某居住的水泥船附近伺机作案,并准备了石块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晚12点左右,按照事先的分工,由李某、王某持尼龙绳在舱外守候,张某则以找席子睡觉为由进入陈某居住的船舱。张某先用手掐陈某的颈部,陈某挣脱后逃向舱门,并呼救。守在舱口的李某与王某即用尼龙绳套住陈某的头颈并紧勒,随即张某也参与,李某则脱手用砖块和小板凳砸陈某的头部,王某也随即用石块和螺纹钢击打陈某的头部。三人将陈某杀死后,在船舱中劫得现金800元,然后逃离现场。
问:张某等3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财物的,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的,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此类案件应定抢劫罪。
在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作为陈某家庭生活场所的船只,采用暴力手段将陈某杀死后再劫取现金,已触犯《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又因抢劫致人死亡,属于量刑时应该考虑的从重情节。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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