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严)发生了一笔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严)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贷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也为台商独资企业,于 1993年11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同时这两家公司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完全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以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物账簿虽分别立账,但是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得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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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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