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苏州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杭州甲化工厂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苏州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杭州甲化工厂用灌装车向南京乙化工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50吨,货到付款。没有约定合同争议管辖地。南京乙化工公司又将其中的30吨转让给武汉丙化学品公司,而承运该批货物的南京丁运输公司驶往武汉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戊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部分化工原料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水产养殖场。

如果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欲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有( )。

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B.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杭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约定管辖的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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