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9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9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10年4月,在各债权人中请强制执行,该汽车被依法扣押,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11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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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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